資產減值會計在中國的發展
在1992年我國第三次會計改革之前,我國《會計法》和各項會計制度中都沒有提到資產減值準備。1992,165438 '兩個系統6月30日發布後,首次出現了壞賬準備這壹資產減值準備,規定企業可以同時采用計提方法和直接核銷方法對壞賬進行核算。也就是說,只有當企業的壞賬損失采用備抵法核算時,企業才能提取壞賬準備作為資產減值準備。《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必須計提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現稱存貨跌價準備)。在1998《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及隨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企業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有四種: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跌價準備。2006 54 38+0)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金融企業和小企業以外的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八種。根據2001、11發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提取的自營證券減值準備有九種。2007年6月5438+10月1日即將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頒布後,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成為新制度中的壹大亮點。新會計準則不僅增加了資產組和商譽的減值,而且細化了減值跡象。它們還引入了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和可收回金額,並強調“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和“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可見,現行的資產減值規定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又防止了企業隨意調整利潤,同時保證了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可比性,增加了企業會計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