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實際收到專項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
2、資助項目完成後,形成的各種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轉撥款項”科目;不形成待核銷資產的部分,經批準後,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相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應上交的撥款余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