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註冊會計師張剛在審計大華公司2000年度會計報表將近結束時,大華公司財務主管提出不必抽查2001年付款憑證來證實2000年度的會計記錄,其理由如下:2000年度的有些發票因收到太遲,不能記入12月份的付款記賬憑證,公司已經全部用轉賬分錄入賬;年後由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進行了抽查;公司願意提供無漏記負債業務的說明書。
案例二:註冊會計師吳生審計新興公司“應付賬款”時發現,該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無法支付已有3年賬齡的欠A公司的貨款10萬元(增值稅項不計,下同),經與債權人協商,並達成如下債務重組協議:債權人同意以新興公司生產的產品總成本6萬元用於抵償上述債務。雙方已在本年度履行了債務重組協議,但新興公司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三:註冊會計師李文在審計H公司“應付賬款”時,發現該公司存在3年以上賬齡的應付賬款——A公司600萬元。通過查閱原始憑證和詢問有關業務人員,未能取得充分審計證據可以證明此款項的業務性質,無法判定負債的存在性。
案例四:註冊會計師吳生在審計新興公司“應付賬款”時,發現:該公司於12月28日購入的G貨物50萬元,已按規定納入12月31日存貨盤點範圍進行了實物盤點。但賣方發票於次年1月5日才收到,並在次年的1月份進行了賬務處理,本年度無進貨和相應負債記錄。
(二)案例分析
通過對案例壹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以下幾個問題:註冊會計師張剛在執行抽查未入賬債務程序時是否可以因客戶已利用轉賬分錄將2000年遲收發票入賬的事實而改變原定的審計程序?是否因客戶願意提供無漏記債務說明書而受影響?可否因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而取消或減少審計程序?
1.委托人對遲收賬單以轉賬方式入賬,簡化了註冊會計師對未入賬債務的抽查,也減少了進壹步調整的可能性,但這並不影響註冊會計師抽查2001年度付款記賬憑證。這種抽查與委托人自信十分完整、正確的報表們需審核的理由是相同的。
2.客戶提供的無漏記債務說明書不能作為正當審計程序,僅提供給註冊會計師額外的保證,作為內部證據,其證明力較弱,故無法減輕註冊會計師應抽查的責任。
3.如果註冊會計師已查明內部審計人員具有專業勝任能力和合理的獨立性,並且已抽查了未入賬的債務,在和內部審計人員討論其程序的性質、時間、範圍並審閱其工作底稿後,註冊會計師可減少本身擬進行的未入賬債務抽查工作,絕不能取消抽查工作。
4.註冊會計師審查未入賬債務,還可以通過如下途徑:(1)未歸檔的購貨發票;(2)客戶以前年度未曾核定的所得稅結算申報表;(3)與客戶商討;(4)客戶管理當局的聲明書;(5)與上年賬戶余額相比較;(6)期後對期內相關付款的審核;(7)現有契約、合同、議事錄、律師的賬單和信件往來;(8)主要供貨商的信件往來;(9)抽查截止日期的有關賬戶,如存貨、固定資產等。
而案例二則涉及到債務重組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債務人的會計處理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為此,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處理應是:
(1)將審驗情況提請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補充會計處理,並對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額進行調整;
(2)應將審驗情況和被審計單位的處理調整情況,詳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3)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審計人員應考慮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根據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為確認被審計單位負債項目的存在,審計人員必須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對案例三發現的審計問題,註冊會計師除查明經濟業務性質,獲取對方確認性的詢證回函外,必要時應補充替代審計程序(追索原始憑證及經辦人員的事項說明、通過函證取得對方相應的證明等)。如通過上述這些程序仍無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則審計人員應考慮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我們還應註意到,與資產類項目審計比較,註冊會計師在審計負債類項目時,側重阻止企業低估負債的問題,低估負債經常伴隨著低估成本費用,達到高估利潤的目的。負債類的低估往往是藏匿憑證,不會留下確鑿的證據,增加審計難度。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審計負債類項目時,應設計壹些特殊程序來查找未入賬的負債情況。
(三)案例評價
應付賬款是企業因購買商品、接受勞務而形成的債務。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壹般是壹項比較大的流動負債,是評價企業短期償債能力時必須考慮的壹個重要因素,與應付票據***同構成了企業主要商業信用形式,成為其重要資金來源渠道之壹。在審計實務中,註冊會計師對應付賬款的實質性測試,可通過以下審計程序來完成
1.獲取或編制應付賬款明細表。註冊會計師在對應付賬款余額進行實質性測試時,通常向被審計單位索取或自行編制應付賬款明細表,以確定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上應付賬款的數額與其明細表是否相符。
2.對應付賬款明細余額進行分析並作必要的重新分類。審計人員應結合以前年度審計情況,對應付賬款明細余額進行調查分析是否存在負數余額;是否將本應在“其他應付款”、“預付賬款”等科目中核算的賬項壹並在“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如存在此類問題應作重新分類處理。
3.函證應付賬款。壹般情況下,如果是連續委托審計的企業,且存在審計程序得到較充分實施時,對應付賬款可采用替代審計程序,或主要依賴於分析性復核。在外勤審計工作日,應對回函的結果進行匯總、分析,查明差異的原因,並作出調整。
4.查找未入賬的應付賬款。查找未入賬的應付賬款是應付賬款實質性測試程序的重要補充程序,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低估應付賬款。在審查企業有無未入賬的應付賬款時,註冊會計師還可以通過詢問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和采購人員,查閱資金預算、工作通告單和基建合同來進行。如果註冊會計師通過上述程序發現某些未入賬的應付賬款,應將有關情況詳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然後視其重要性決定是否建議被審計單位進行相應的調整。
5.抽取未能函證、期末余額變動較大以及函證未果的明細賬戶進行替代測試。
6.檢查應付賬款是否已在會計報表及附註中得到恰當披露。重點關註以下幾個問題:(1)期末應付賬款余額的賬齡分布情況;(2)對主要債權人按負債金額由大到小列示;(3)與應付賬款有關的訴訟糾紛及其潛在影響;(4)對關聯企業的應付賬款。
7.向企業管理當局索取有關負債說明書。這種說明書雖然不能減輕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但能有效地提醒企業管理當局應對會計報表的公允表達負有主要責任,使他們明確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並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及其他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