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但填寫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款金額或者相關稅率、稅款的;
或者在開具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稅額,使發票不能反映經營活動的真實情況和交易雙方應繳納或者繳納的稅款。
主要體現在票證與實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不符。顯然,本罪的虛開應當是狹義的虛開。
擴展數據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這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手續費”等非法利益,開具虛假或不真實的發票。
2.非法取得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取得虛假發票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或掩蓋其違法行為。
3.虛開發票,購買假發票的中介。
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情況,是打擊虛開發票犯罪的重點。行為人通過介紹,連接假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使用人,促成假發票交易。隨著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頻發,甚至出現了所謂“代開發票”的有組織操作。
有人專門負責聯系假發票,有人通過網絡或發小廣告聯系買家,為買家提供各種發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發票犯罪。對於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可以虛開發票罪以* * *論處。
百度百科-虛開發票罪
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