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發生制是會計的壹般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也稱為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是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壹項原則,是指以實質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權責的發生為標誌來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
權責發生制是以本期會計期間發生的費用和收入是否應計入本期損益為標準,處理有關經濟業務的壹種制度。凡在本期發生應從本期收入中獲得補償的費用,不論是否在本期已實際支付或未付的貨幣資金,均應作為本期的費用處理;凡在本期發生應歸屬於本期的收入,不論是否在本期已實際收到或未收到的貨幣資金,均應作為本期的收入處理。
執行範圍:
權責發生制原則在企業會計處理中處處可見。如本期銷售出壹批產品,期末款項尚未收到,但在會計處理上應把它作為本期營業收入。再如,企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盡管固定資產在本期尚未毀損,不必更新,但它的壹部分價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將這部分價值以折舊的形式提取出來,記入本期費用。
為了貫徹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中還專門設立了“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和“遞延費用”科目,專門核算某些本期發生但尚未支出的費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發生的費用。權責發生制是相對於收付實現制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