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除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均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
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管理會計檔案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會計應當以企業發生的所有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基礎。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日期根據公歷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都稱為會計中期。本制度所稱“期末”和“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