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企業財務報表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年度財務報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統壹的編制口徑、報告格式和報告要求,以有關會計賬簿和相關財務會計資料為基礎,編制和上報的反映企業年終結賬日的資產和財務狀況、年度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經營情況的文件。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年度報告附註和年度財務報表以及SASAC要求報告的其他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資料組成。
第四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外,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及報表附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必備附件,應當與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壹並報送。
第五條國資委(SASAC)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並組織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