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驗收條件:
申請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擬設立分所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表(表5);
2、會計師事務所全體合夥人或股東會作出
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3、註冊會計師匯總表(附表3);
4、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資產負債表;
5.會計師事務所擬設立的分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
7.分支機構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被合並會計師事務所擬在合並年度設立分所的,無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但應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
標準:
1.申請材料真實、完整、規範、有效。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規定的標準。
時限:5個工作日。
第二,審計
標準:
1.申請材料真實、完整、規範、有效。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規定的標準。
時限:15個工作日。
三、審批
標準:與審計標準相同。
時限:5個工作日。
第四,告知
工作標準:
及時準確地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1.審批材料齊全、正確、有效。
2.檔案材料完整規範。
時限: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和依據: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