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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能無限制地任意給試用期員工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所謂最低工資,就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為維持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基本生活需要而支付的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中。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壹年期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期、五年期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的,試用期計入整個勞動合同期。無論試用期後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與正式工作時同等的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受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除了獲得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同等的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發生勞動爭議,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協商、調解、仲裁解決。
試用期走入了勞動合同的誤區,很多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被企業算計,試用期形同虛設,導致畢業生利益受損。那麽,如何才能走出對勞動合同的認識誤區,讓試用期不再白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壹個雇主只能試用同壹個工人壹次。試用期是從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