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本準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
(2)受托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小,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法律依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壹)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