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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走了沒人交接怎麽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會計崗位工作。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選擇離職,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以依法追究其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由於會計崗位的特殊性,建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入職或離職交接手續。

1.會計不簽勞動合同離職不交接怎麽辦?

會計人員離職,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所以如果不簽勞動合同,員工隨時可以離職,可以憑工作證明(如工資條)要求雙倍工資。

如果有爭議,爭議解決程序是先找勞動仲裁中心,再找法院。壹般仲裁中心會解決。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除試用期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天通知辭退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辭職該如何處理?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選擇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其不簽訂勞動合同進行雙倍工資補償。但是,員工需要提供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文件。雖然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但出於職業道德的考慮,勞動者離職前仍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及時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選擇離職。壹般來說,雖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但出於職業道德,勞動者還是應該辦理工作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