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九條。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費用。小企業職工薪酬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福利。(7)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八)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等相關的其他費用。
2.第五十條。小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按照職工服務的受益方進行會計處理:(1)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應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人工成本。(2)應由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開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3)其他職工薪酬(包括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