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壹直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爭議,是很多財務人員的感到比較糾結的問題!下面將稅法規定的8種視同銷售情況分享如下: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壹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總結
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註意: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問題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福利部門),用於業務招待、交際應酬,確不確認收入,如果確認,為什麽?
答復將自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屬於視同銷售的情況,需要確認收入;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屬於不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不確認收入。
自產或外購的貨物用於業務招待、交際應酬,不確認收入。
問題關於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怎麽做會計分錄,怎麽影響會計利潤。另外,外購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對會計利潤的影響怎麽體現。
答復(壹)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主要包括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產權雖轉移但不能確定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說明納稅人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時,其為生產貨物購進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進項稅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是可以抵扣的,則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應計算銷項稅額。
(二)外購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如外購禮品用於贈送)或者業務宣傳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的解釋為:“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貨物購進時用途不確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貨物購進時確定作為禮品,如外購煙、酒等,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貸:庫存商品
總結:視同銷售關鍵在於妳是否確認稅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