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部分產品(商品)免稅。
月末根據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再扣除按照稅法規定的方法計算的進項稅額,差額即為當月銷售免稅商品應免稅額。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應繳納的進項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應交進項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銷項稅額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增值稅免稅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貸款:補貼收入
(2)企業所有產品(商品)免稅。
如果企業所有產品(商品)均按稅法規定免稅,工業企業應參照上年實現的增值率計算增值額(產銷平衡的企業也可按月計算增值額)
按“購置稅抵扣法”計算),並換算成不含稅的增值額,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免征增值稅;零售商業企業(批發企業可比照工業企業)最終應在6月份直接銷售。
免稅商品購銷的已實現差額折算為增值稅免稅,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