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找到出票的單位和他說明原委,用其發票底聯復印壹張之後到單位由丟失發票的經受人寫給情況說明,再由主管領導簽個字,憑這張復印的發票報銷。
(2)如果丟失的是本單位開具的專用發票,而且是個抵扣聯在壹起的 ,就要寫明情況。請單位的財務部門和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商量最佳的解決辦法。
(3)無論丟了什麽類型的發票,不管是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是不能要求對方重新再給開具發票。因為作為出票人在開發票就等於再上壹次稅。
發票丟失處理:
1、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2、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的材料:
(1)《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壹)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三)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同簽名或者蓋章。(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