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時
據金融界財經信息報道[33>,2004年8月31日國光瓷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總額為78589.31萬元,其中涉及51218.31萬元(占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13824%)的對外擔保沒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04年8月31日,
國光瓷業控股股東上海鴻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占用該公司資金***
22321.15萬元,並且如此重大關聯交易沒有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及時履行
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2004年9月30日,該公司涉及訴訟事項18起,涉訴
金額32873.41萬元,其中涉及2311.676萬元(占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62.39%)
的訴訟也沒有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
?2.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壹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和定期報告中所披露的會計信
息中,仍有不少公司疏於充分性規範或流於形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
事件不予以公告;采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誇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對
有用的資料也不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從而誤導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中,措辭
含糊,模棱兩可;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絕對值披露多,相對比例披露少,
這些情況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據證券之星網報道[34}: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哈慈股
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哈慈集團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計占用公司資金5.8億元,
年末仍有1.02億元的余額未歸還;公司關聯方哈爾濱天業高新技術產業有限公司
2003年度累計占用公司資金.25億元"上述關聯交易在2003年度的發生額達8.3
億元,占哈磁股份2002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10.9%"對此重大事項,公司既沒有
履行規定的決策程序,也沒有履行臨時公告的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