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委托加工的料件屬於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的,受托方應當在交貨時代委托方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的,允許按規定扣除已繳納的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在賬務處理上,還應區分上述不同情況:委托方加工的物料回收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應按對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和“銀行存款”科目;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後直接銷售的,委托方應將對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作為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和銀行存款。委托材料加工後,應按回收材料的實際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科目,貸記“委托材料”科目。
例: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壹批甲料(應稅消費品),成本65,438+000,000元,加工費26,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65,438+00%,加工後汽車輪胎入庫,但未支付加工費。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A的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發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材料100000
貸款:原材料-甲材料100000。
(2)支付加工費
消費稅計稅價值構成=(10000+26000)÷(1-10%)= 140000(元)。
(受托人)代收代繳消費稅:140000 x 10% = 14000(元)。
應交增值稅=26000x17%=4420(元)
根據計算結果,企業A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1如果企業A回收加工材料,用於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借:委托加工材料2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4420
——應交消費稅14000。
貸款:應付賬款-企業B 44420
2如果企業A回收加工材料直接用於銷售。
借:40000(26000+14000)材料加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4420
貸款:應付賬款-企業B 44420
(3)加工完成後,回收委托加工原料A。
1如果企業A回收來料加工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借:原材料-甲料126000
貸款:委托加工材料126000
2如果企業A回收加工材料直接用於銷售。
借:原材料-甲料140000
貸款:委托加工材料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