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再投資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壹日的基金單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單位進行再投資;
2、每壹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基金單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壹次,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