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轉出:提供轉入單位證明原件、身份證原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轄區內);轉入:提供轉入單位證明原件、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轉出地財政部門的三張轉出登記表。
2.受理(直接)責任人:業務承辦人和本單位負責人。
轉出申請人收到《XX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壹式三份並填寫;省外轉來的申請人領取《XX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2份、信息卡1份,按辦證程序辦理新證;
3.審核負責人(直接負責人):業務承辦人和本機構負責人。
業務承辦人員在轉出登記表上簽字、編號、留電話,加蓋審核費章,並在全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中打印轉出信息。外省調入業務的承辦人在申請表上編制檔案序號,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審核專用章。在《外省調入登記表》上,先電話咨詢調出的財政部門,表格上是否有調出的省級財政從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的公章,業務承辦人員在調入壹欄簽名並加蓋公章,並寫上本辦公室的電話。領取外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並在證書上加蓋相應的檔案序號。
4.轉移登記負責人:業務承辦人。
轉出省外時,申請人需將轉出登記表送省廳會計處蓋章,再到轉出地財政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從省外轉學,程序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和換發新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