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2。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不能用合法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辦理。主要包括以下九種情況: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坐火車、坐長途汽車、輪船、住賓館或者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遺失、被盜、忘帶等原因無法出示合法身份證件的,機場、火車站、港口、賓館的派出所, 並由考場下轄地區派出所對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定的人員進行身份核對並註明有效期,用於臨時乘坐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輪船、入住賓館、參加考試。 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戶口簿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本著便民、優化服務的原則,核實相關信息並註明用途和有效期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