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壹征收的壹種費用。征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有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征收教育費地方附加,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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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局負責征收教育費附加。
2.繳費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要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摘要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凡在省、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基數。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