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4個職能處室: (壹)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建立健全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考評;負責文秘、建議提案、政務公開、督查、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宣傳、保衛、電子政務工作;承擔委機關資產管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法規處。負責全委法制工作,並對全省本系統法制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擬訂有關立法計劃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其他部門送委審查或征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協調工作;負責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法制監督、行政應訴和普法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省信用體系建設、招標投標和公***資源交易工作,並制訂相關綜合性政策;承擔省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公***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室。起草重要政策、文件和報告;負責對外信息發布;研究分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城市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參與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組織全委系統的調查研究、重大課題研究工作;指導委屬研究機構工作;承擔委學術委員會、委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研究制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綜合性產業政策、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的銜接;負責規劃的立項、論證、銜接、審核審批、評估調整等工作;指導部門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編制;參與研究城市化發展戰略、規劃,參與城鄉規劃審查、小城鎮改革發展試點和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承擔省政府規劃協調會議辦公室、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協調和平衡各項專項計劃;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監測預測,並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宏觀政策評估;擬訂並協調省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和提出全省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和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綜合體改處。研究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制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組織制訂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研究財政、稅收、物價、金融、保險、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等體制改革問題,協調解決改革進程中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改革和綜合協調管理;承擔省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監測分析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省重大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前期工作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提出省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牽頭編制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省公***建設投資計劃;負責全省代建制的綜合管理;負責城建、政法、駐浙部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申報工作;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牽頭編制全省經濟適用房建設指導性計劃;按分工承擔使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及政策協調工作;負責與央企的對接協調工作;負責委托咨詢評估管理工作;承擔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省支援青川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設綜合辦公室(省重點辦)。負責全省基本建設的綜合管理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研究提出有關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限額內及省級單位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批;指導和協調全省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核定審批權限內建設項目的招標發包方式和範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審查工程定額和費用,審定頒發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價格和收費標準以及建設指標參數;研究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實施計劃,並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政策投資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考核和政府投資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後評估工作;負責工程咨詢業及重點工程的工程監理管理和監督;承擔省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援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負責實施國家《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引導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導向;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備選項目;負責審批、核準和上報國外貸款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和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及政策協調;參與安排利用外資新方式的試點項目;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對外資轉讓項目的核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外資並購境內企業項目及安全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全省開發區的規劃、新設、擴區和升級,做好世界500強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引導和組織省內企業赴境外開發和並購資源、能源和高新技術類項目;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組織國際經濟交流活動。
(十)省“長三角”合作辦公室(地區經濟處)。組織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重點流域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參與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審查;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計劃,提出重點工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年度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計劃。參與編制基礎測繪計劃;參與土地利用、開發區(園區)建設等規劃的編制和審核,建設項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審查;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生態功能區規劃建設,組織研究生態補償機制政策和試點;負責組織欠發達地區掛鉤幫扶工作和幫扶資金安排;負責安排重點流域環境治理項目以及國家和省補助資金計劃;指導省內外區域合作與地區協作,組織推進“長三角”經濟社會合作與發展工作,並負責有關規劃與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參與防震減災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礦山整治規劃審查;組織水資源綜合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組織編制全省產業集聚區發展總體規劃,指導各市編制產業集聚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推進產業集聚區建設的政策意見;牽頭編制產業集聚區建設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產業集聚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建議;負責各市產業集聚區的檢查考評工作;承擔省長三角合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地理空間信息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省產業集聚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壹)農村經濟發展處(農區辦)。研究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項目布局、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協調實施;負責銜接平衡農口行業、部門和小城鎮等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公***建設投資計劃及政府投資計劃;審核、審批農口行業建設項目;負責建設項目的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項目;負責安排農林水產基地、農業產業化經營建設計劃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示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全省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組織農業區域綜合開發示範區建設,參與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估、審查、管理和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
(十二)交通運輸處(基礎產業處)。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含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戰略、改革和政策;統籌能源、交通運輸(含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銜接平衡鐵路、公路、水運、民航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含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審核專項規劃;按照管理權限,審批、核準交通建設項目;研究提出交通(含鐵路)項目專項投資安排意見;審核下達全省交通(含鐵路)建設投資計劃;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和發展趨勢,負責各種運輸方式協調發展以及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審核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統籌組織交通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協調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銜接編制下達年度前期工作推進計劃和項目審核報批;研究、協調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履行鐵路地方管理事權;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部聯合協調機制、省滬杭磁懸浮交通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產業發展處。研究提出石油化工、中西醫藥、鋼鐵、有色金屬、黃金、稀土、建材、機械、汽車、船舶、輕工、紡織、煙草等產業的發展戰略,制定相關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相關產業總量平衡與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工業各行業國家和省級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批、申報和核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工業項目布局規劃,推進省重大工業項目的前期和建設,制訂省重大工業項目年度計劃;參與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和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乙烯、煉油、稀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制訂全省黃金、農業生產資料、卷煙、食鹽年度生產計劃;負責協調、平衡省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規劃和計劃;負責各類園區、重大產業基地(集聚區)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承擔省稀土開發應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術產業處。綜合分析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信息化的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安排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的重大項目;參與做好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優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扶持資金,參與科技三項費用的計劃管理和合理配置;組織開展全省高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承擔省微電子產業發展暨杭州國家軟件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海水利用、環境保護項目,負責安排國家和省資金補助計劃;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承擔省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海水淡化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社會發展處。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省社會發展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年度評估;負責申報爭取國家支持的有關社會發展項目;安排限額以內及省級單位社會發展項目,以及預算內切塊資金和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高校招生計劃和高校新建、擴建、布局調整工作;指導全省中等職業教育工作。承擔省基本公***服務均等化協調小組辦公室、省紅色旅遊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服務業發展處(經貿流通處)。研究提出全省服務業、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全省服務業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負責對服務業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編制和實施省級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服務業(不含金融、文教體衛、旅遊、能源)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負責服務業項目和流通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布局和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參與研究制定服務業、現代物流、內外貿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全省糧食、棉花、食鹽及重要物資的宏觀調控,指導、監督其收儲、輪換和投放,組織實施重要商品國家儲備設施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農藥等重要商品的供需總量平衡和計劃管理,負責全省重要家產品進出口的計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對外貿易進出口指導性年度計劃;承擔省服務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省現代物流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財政金融處。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財政、金融、證券、保險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建議;研究分析價格運行情況,參與制定價格政策,協調解決價格運行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省投融資政策研究與項目信息發布,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研究編制全省企業債券發行計劃,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各類股權基金的管理;牽頭推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審核、申報,負責創業投資機構的備案監管工作;協調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投資重大項目的融資方案。 (十九)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研究提出省重大項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和立法建議;組織開展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執行國家、省的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對國家和省出資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建設規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國家和省安排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監督對稽察單位整改落實。
(二十)城鄉體改處。負責統籌城鄉發展中體制改革問題的研究,提出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的對策建議及相應的措施;組織、協調、指導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和中心鎮培育工作;研究城鎮化推進機制、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和相關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鄉壹體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社會體改處。指導和推進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工作;協調醫藥衛生、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參與相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協調縣級以上、指導縣級以下醫療機構藥品統壹集中采購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參與教育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對口支援辦(對口支援處)。負責全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壹師、西藏那曲地區、青海海西州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提出對口支援規劃、資金籌措計劃以及分年度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計劃等建議;負責與受援地區銜接落實具體工作;牽頭編制援建總體規劃及指導其他援建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綜合協調省級部門和地方的對口支援工作;銜接和落實援建資金;檢查考核各地援建計劃實施進度與工作情況,統計、報送相關信息;協調聯系前方指揮部;承擔省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省海經辦(海洋經濟處)。負責並協調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的推進及實施工作;負責《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牽頭研究提出海洋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島開發開放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洋經濟有關專項規劃,牽頭負責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牽頭編制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建議;負責指導協調海水淡化等海洋產業發展和海洋資源開發。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海洋開發項目,參與涉海項目審查;負責檢查考核國家和省政府發展海洋經濟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省海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計劃財務審計處。負責年度預算計劃的編制與執行,研究提出委機關預算計劃體制改革意見;負責委機關行政經費的管理和專項資金、基金的會計核算並監督檢查;負責委屬事業單位預算經費、決算審核匯總工作;負責實施所屬企事業單位法人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委屬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二十五)人事處。按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及委管、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和勞動人事工作。
(二十六)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七)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八)駐省發改委紀檢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監督檢查本部門及委管委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協助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政紀教育;監督檢查本部門及委管委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研究制定本部門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本部門監督檢查對象的控告和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督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十九)綜合規劃處。研究起草有關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全省能源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開展能源對外交流合作,協調省外、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會同審核能源對外重大投資項目;承擔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能源節約相關政策的制定;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項目的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資金(基金)計劃並實施監督;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處理、信息、會議組織、電子政務等工作。
(三十)電力與新能源處。組織擬定電力、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等專項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體制改革;審核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規劃,按規定權限和分工,核準、審核上報火電、核電、熱電聯產、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基金計劃;負責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的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承擔項目考核、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提出核電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三十壹)煤炭石油天然氣處。組織擬訂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發展等專項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相關體制改革;參與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核準、審核上報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基金計劃;負責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的總體設計,審批限額內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批限額內項目的初步設計,承擔項目考核、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