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確認的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借記“應收保費”、“預收保費”、“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終止的,應按原保險合同計算確定應返還給投保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確認再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時,借記“應收分保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再保險業務賬單後,按照賬單註明的金額調整分保保費收入,按照調整後的增加額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期末,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