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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房產稅的會計分錄怎麽做

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貸:銀行存款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擴展資料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壹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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