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會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會計工作。
擴展數據:
會計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原始憑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
3.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