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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的十三個不得

法律分析:(壹)地方政府、統計機構、政府部門及各單位的負責人的3個“不得”:1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2不得要求偽造、篡改統計資料。3不得對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二)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2個“不得”:4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三)統計調查對象的3個“不得”:6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7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8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的5個“不得”:9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10不得對外提供、泄露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11不得將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12不得拒絕、阻礙統計檢查。13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壹的統計系統,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