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國立董事長,中國銀行董事長
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楊再平
胡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劉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王洪章副行長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牛副行長交通銀行董事長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副行長呂家進
李建紅副行長招商銀行董事長
常副行長中信銀行董事長
齊宏副行長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嚴副行長北京銀行董事長
範壹飛副行長,上海銀行董事長
夏萍副行長江蘇銀行董事長
關大昌副行長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顏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陳元年
第七屆大會理事會(現任)
田國立中國銀行董事總經理
中國銀行業協會楊再平經理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胡
經理劉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王洪章中國建設銀行董事總經理
管理牛交通銀行董事長
管理呂家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管理李建紅招商銀行董事長。
常中信銀行董事長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齊宏董事
唐雙寧中國光大銀行董事總經理
華夏銀行董事長吳健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季曉輝董事總經理
管理高建平興業銀行董事長。
廣發銀行董事長董經理
平安銀行董事長孫建壹。
閆經理北京銀行董事長
範壹飛上海銀行董事總經理
江蘇銀行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夏萍
經理福臨南京銀行董事長
杭州銀行董事長吳太普
管理李宏鳴尚輝銀行董事長。
管理王曉春齊魯銀行董事長。
姚建軍經理廣州銀行董事長
甘為民經理重慶銀行董事長
管理李鎮西包商銀行董事長
王蘭鳳蘇州銀行董事總經理
經理韓春建廣東南粵銀行董事長
黃光偉南充市商業銀行董事總經理
涉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行長。
經理王東升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管理張小磊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
王金山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
經理閆福建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姚世新浙江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內蒙古自治區楊阿麟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董事總經理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賴經理
吳傑,經理,上海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遼寧省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周銳經理
陳曉軍經理北京順義村鎮銀行董事長
管理王學東國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
施立沈根偉SAIC通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業協會陳元年經理
第五屆監事會(現任)
監事長姜建清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李若谷。
監事袁天津銀行董事長
河北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監事長王文錦
監事範深圳市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簡稱CBA。
第二條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境內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三條本會以增進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職責。
第四條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章程適用於本協會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設在中國北京。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壹)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根據章程或者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銀行業信用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征信系統,加強信用監管,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規範,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的會員。並由此損害行業利益的,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自律處罰,並應及時告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六)及時向銀監會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和行業內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並做好銀監會認可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壹)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公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方式,制止各類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銀行業改革發展和行業權益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相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的建議;
(三)向銀監會等部門反映阻礙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問題,建立與相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對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銀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以下行業協調職責:
(壹)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關系,協助銀監會等部門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調解機制,公平合理地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引導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銀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以下服務職責:
(壹)建立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與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
(4)充分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
(5)組織商業競賽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壹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賦予或委托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準會員。
第十三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並成為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銀行業協會,認可協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並成為準會員。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會員的名稱包括聯系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協會,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和法定住所;聲明申請人承認公司章程並參與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和簡歷。
第十五條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受理申請。
第十六條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獲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表決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協會的工作並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回避會議;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會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交辦的任務,接受協會的有關詢問和調查,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準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條第壹項所述選舉權以外的權利。
準會員不僅要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還要接受協會在業務工作上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條會員應當指定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準會員應委派會長或秘書長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壹條協會編制統壹的會員名單。會員名單中的項目發生變化時,會員單位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便記錄相應的變化。
第二十二條會員壹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願退出協會。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壹)主動退出會議;
(二)違反章程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三)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會員自願退出會議,應提前三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員違反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警告;
(2)通報批評;
(3)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4)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罰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當作出答復。如果會員對答復不滿意,可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股東大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二十六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有壹票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的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準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和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和監事;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繳納標準;
(八)審議和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以及其他有關終止事項;
(九)其他需要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經董事會或三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29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始得舉行。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特殊情況下,股東大會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委員會
第三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成員理事和非成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董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本會設理事若幹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內離職的,其所在單位應當通知協會,繼任者自動接替其前任在協會的職務,協會向所有會員單位公告。
第三十壹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會員遵守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處罰違反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應報股東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會員資格;
(七)審批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制定行業自律制度;
(九)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和任命協會秘書長;
(十壹)決定任命協會副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二)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制定協會重要的內部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要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經董事長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特殊情況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常設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履行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監事會主席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壹次。經會長或者三分之壹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特殊情況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可生效。
中西部及東部各州的縣議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壹人和監事若幹人組成。董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a)向大會提交報告;
(2)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和財務預決算的執行;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的調查取證,也可以委托保密。
書局辦理;
(七)監督協會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
協會設會長壹名,專職副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監事壹名。
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協會決議及相關重要文件;
4.組織領導協會的重大工作。
專職副院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領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3.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總裁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壹名副總裁代為履行職責。
監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3.主持監事會的工作。
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並報民政部門備案。目前,協會下設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等六個專業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法工委辦公室設在維權部,自律工委辦公室設在自律部,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委辦公室設在農村合作金融聯絡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外資銀行工委辦公室設在國際部。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職副會長提名,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董事會任命。
秘書處
協會設有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聯絡部、國際關系部、計劃財務部、熱線服務部等九個部門。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或減少秘書處職能部門。
協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1.在專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內部機構的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報總裁或專職副總裁決定;
4.提出秘書處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總裁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各部門的負責人是部門主管。
第五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提供各種咨詢和培訓服務的收入;
(4)興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協會會費的收取采用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攤。
第五十三條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征收共享基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四條協會經費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和協會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五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和資助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人和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56條除協會解散外,會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會費。
第五十七條協會應當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第五十八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準確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協會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更換應接受銀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六十二條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四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五條協會終止前,應當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六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六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4月8日經會員通過。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壹條本章程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並報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