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的審計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報表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審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會計報表,是指需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及相關附表。
第四條本準則所稱審計機構,是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並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和管理的機構。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審計其他會計報表,除有具體要求外,應當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章審計目的和範圍
第六條審計會計報表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壹)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法律法規;
(2)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本變動情況;
(3)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是否符合壹致性原則。
第七條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當合理保證會計報表使用者確定被審計報表的可靠性,但不應視為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和效果的承諾。
第八條會計報表審計範圍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
第九條審計範圍壹般應當限於約定的會計報表報告期內的有關事項,但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有關的、影響註冊會計師職業判斷的壹切方面,均屬於會計報表審計範圍。
第十條:由於審計測試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局限性,部分會計報表可能不準確,未被發現。註冊會計師如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重大失實的跡象,應當增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確認或排除。
第三章審計計劃
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與委托人討論審計協議的有關內容,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計風險,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註冊會計師承辦審計業務,應當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並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協議。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充分了解審計約定事項和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情況後,制定審計計劃,並根據審計過程的變化及時修訂和補充計劃。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調查、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確定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壹般采取抽樣審計的方法。必要時,也可采用詳細審計。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采用適當的方法,包括檢查、監督、觀察、詢問、確認、計算和分析性復核,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十七條接受首次委托涉及的會計報表初始余額,或者需要發表審計意見的當期會計報表使用了以前會計報表數據的,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適當審計。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關註會計報表的期初余額、後續事項、或有損失和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審計工作,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業務助理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註冊會計師聘請專家協助審計過程時,應考慮其能力和獨立性,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
第五章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根據經核實的審計證據,對審計結論進行分析和評價,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實施的審計範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主要審計程序。
第二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壹致性原則。
第二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範圍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調整事項和未充分披露的事項等。,並根據會計報表中是否存在未調整事項和未充分披露的事項,根據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確說明理由,如有可能,應指出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註冊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自2010年6月199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