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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按清查的對象和範圍劃分為什麽

財產清查按其清查對象的範圍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物資和往來款項等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查詢。原則上講,全面清查的範圍應包括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所有有關項目。 清查的內容全面,清查的範圍廣泛,能夠全面核實會計主體所有的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的情況;但全面清查需要投入的人力多,花費時間長。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也稱重點清查。是根據需要只對財產中某些重點部分進行的清查。這種清查有的要求定期進行,也有不定期進行的。通常,企業需要對那些流動性比較大的財產物資按制度規定和實際需要進行局部清查。如庫存現金應每日進行清查,於每日終了清點庫存,並與現金日記賬進行核對;銀行存款至少每月清查壹次;原材料、產成品、庫存商品等根據制度規定,除年終進行清查盤點外,月末、季末也需要進行清查盤點;實物負責人、保管員易崗交接時,也需要對庫存商品、材料、物資等進行盤點。局部清查是對流動性較強的資產進行的壹種清查包括:庫存現金,出納人員應於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和銀行借款,出納人員每月至少應同銀行核對壹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等,年內應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對各種貴重物資,每月應盤點壹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壹至兩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壹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