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1018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65438]17號發布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本準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
以下三類小企業除外: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定義相同。
第三條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要求的小企業,可以同時執行本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
(壹)對於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本準則未規定的交易或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可以不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因業務規模或企業性質發生變化,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要求的,應當從次年1起,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不得轉換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變更為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