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或基本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如金融監管機構、執法監督機構等。,如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建系統的監察部門、銀監會(局)、SERC(局)、保監會(局)、證監會等。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經過相應調整,已經實現或者可以實現市場配置資源,如發展應用型科研機構、招待所等。
3.除第壹、二類外,其余均屬於第三類,即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或為政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和保障的事業單位。
第三類具體分為三個子類別:
公益性是指義務教育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等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經濟社會秩序和公民基本社會權利的公益性服務。
第二類公益性是指提供公益性服務,可以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機構,如普通高等學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等。
公益分為三類,除了上述兩個小類中的其他事業單位,即提供具有壹定公益屬性的服務,基本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也就是說,保管自有資金,獨立開展公共服務活動和相關業務活動,政府根據需要購買其相關服務的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