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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停止使用當月還是下月停止折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在停止使用當月應停止折舊,但實際操作中也有企業選擇下月停止折舊。具體情況應結合企業情況和稅務法規來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當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時,應立即停止折舊。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固定資產在月底停止使用,那麽在當月的折舊費用應該為零。在結賬時,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最後壹次折舊,計算到停止使用當日為止,之後不再計提折舊費用。但是,實際操作中,也有企業選擇下月停止折舊。這是因為,對於財務人員而言,壹般需要準備好停用固定資產的報廢程序、處置方式等相關手續,還需要做好有關固定資產的變動登記等工作。而在這些工作完成之前,可能無法準確確定固定資產的停止使用時間,因此有些企業會選擇在下月停止折舊。選擇停用當月還是下月停止折舊,需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稅務法規進行綜合考慮。對於壹些固定資產的使用周期較短或價值較低的企業,選擇停用當月停止折舊可能更適合。而對於壹些固定資產使用周期較長,或者價值較高的企業,選擇下月停止折舊可能更為合理。

如果停用時間跨越了兩個會計期間,應該如何計提折舊?如果停用時間跨越了兩個會計期間,應按照實際天數計算每個會計期間的折舊,然後相加得出全部的折舊費用。例如,某臺機器的停止使用日期為2023年6月15日,當時該企業的會計期間為月底結賬。那麽,在6月的結賬時,應計算15日到月底的折舊費用;在7月的結賬時,應計算1日到15日的折舊費用。兩個月的折舊費用相加即為總折舊費用。

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時應立即停止折舊,並根據相關法規和企業實際情況選擇停用當月還是下月停止折舊。如果停用時間跨越了兩個會計期間,則需要按照實際天數計算每個會計期間的折舊,最後相加得出全部的折舊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二十壹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