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註冊會計師法》第14、15條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註冊會計師可以辦理以下三項業務:
(1)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1.設計財務會計系統;
2.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金融、稅務和其他經濟管理咨詢;
3.代理記賬;
4.代理納稅申報;
5.申請代理註冊,協助起草合同、協議、章程等經濟文件;
6.培訓會計人員;
7.審查企業前景的財務信息;
8.資產評估;
9.參與可行性研究;
10.其他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
(三)其他法定審計業務。
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
或者細則,以及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驗資業務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必須由中國註冊會計師辦理。驗資業務包括設立時的驗資和資本變更時的驗資;審計業務包括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期會計報表審計和合並、分立、清算會計報表審計。
2.根據《公司法》《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和證券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股份制企業重組審計業務、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中期會議。
財務報表的審計、會計報表的合並、分立和清算的審計以及這些企業的驗資都必須由會計師進行。
分部辦公室和註冊會計師。
3.除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及其他相關會計法規,
制度規定,企業報送的會計報表還應當經企業委托的註冊會計師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