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在征收增值稅時,是免收增值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壹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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