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為帶息應收票據,企業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價值,借記"物資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尚未計提的利息,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應收或應付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5.3.6 金山公司2000年6月11日收到客戶金陽公司開出的30日後付款,帶息3%的票據,面值為15000元。因采購商品將其背書轉讓給金澤公司,收到商品價值16000元,補付銀行存款1000元。增值稅暫忽略不計。根據上述業務,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2000年6月11日:
借:庫存商品 16000
貸:應收票據 15000
銀行存款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