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會審計監督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托,根據有關規定,作為獨立第三方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作出客觀、公正、全面的評價,並對依法公開披露的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4.國家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對會計工作的監督。從國家監管的角度來說,要加強國家監管的力度,避免權責交叉和賬目重復審計。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細胞。它不是孤立地存在於社會矩陣之外,而是存在於社會之中。企業經濟行為中的會計工作離不開國家政府職能機構的監督。5.修訂後的新《會計法》加強了政府部門的會計監督,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銀行部門、稅務部門、工商部門、證券部門、保險部門等有關機構對會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權限。他們作為國家的代言人,對會計行為、會計數據、會計信息、會計核算和會計人員的資質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避免了職責交叉和重復審計。並配合審計法、稅法、工商行政管理條例、證券法、票據法等法律規定,約束和規範會計行為,減少行政命令和行政幹預。6,新《會計法》對政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使會計工作在國家監督下形成良性循環,從而達到:明確會計目標,凈化會計環境,規範會計行為,分清會計權責,促進我國會計監督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