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國家已經全面放開了食鹽價格。鹽有必要漲價嗎?”這是很多人對鹽業改革消息的第壹反應。真的是這樣嗎?
國家發改委(NDRC)65438年10月8日發布通知稱,2017+10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質量、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確定。
中國鹽業生產的比銷售的多。
此前,我國壹直實行食鹽專營制度。1996年5月,國務院頒布《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實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2002年5月,國家經貿委發布《關於鹽業管理職能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啟了第壹波鹽業體制改革。此後,鹽改數次擱淺。
如今鹽改的成功,與鹽業連續多年產大於銷是分不開的。
國家發改委表示,我國食鹽資源非常豐富,鹽業已經連續多年產大於銷。2015年,我國原鹽產能為11345萬噸,消費量為8876萬噸,其中鹽的消費量僅為10萬噸左右。同時,我國食鹽市場供應商眾多,註冊食鹽生產企業約300家,食鹽流通企業4000多家。
今年4月,國務院發布《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決定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打破食鹽生產企業只能向指定批發企業銷售、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範圍內銷售的規定,允許食鹽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全面建立競爭性市場格局,放開食鹽價格。因此,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統壹部署,國家發改委決定從2017 1全面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
有“中國鹽業反壟斷第壹律師”之稱的鄒家來告訴新京報記者,中國鹽業壟斷始於5月1996。當時,為了保證食鹽加碘,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在特定的歷史階段,食鹽專營制度對消除我國碘缺乏的危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食鹽專營的弊端日益顯現。食鹽批發企業壟斷經營,產銷鏈條割裂。生產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市場自主經營,沒有自主品牌,缺乏提高產品質量的積極性。“另外,食鹽專營制度實行地區封鎖,專營主體既從事鹽政又從事鹽業管理,政企不分容易滋生腐敗。”鄒家來說。
鹽的價格會上漲嗎?
雖然鹽顆粒小,關系民生,但食鹽價格是否會上漲,受到市場關註。
發改委價格司壹位研究員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食鹽關系民生,但也是普通商品。從供求關系來看,目前不會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不會大幅上漲。然而,該研究員也指出,但我們應該註意的問題,如資源限制和壟斷經營的鹽。
中國鹽業總公司是中國最大的食鹽生產和銷售企業,也是全國鹽業唯壹的中央企業。對於食鹽價格放開,中國鹽業總公司地方子公司銷售人員王海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是全行業的政策,我們並不擔心。現在的價格不是補貼,也是市場環境下做出的定價。”
食鹽價格放開後,價格會漲還是會跌?王海明說,流通成本可能會增加,現在進超市不額外收費。之後價格會怎麽樣?因為涉及的因素太多,很難預測。此外,中煙內部人士向新京報記者透露,中煙將開發壹些新產品,但目前中煙並未正式發布相應的改革方案。
鄒家來認為,食鹽放開的結果肯定是食鹽價格下降。壹是流通環節少,二是食鹽無計劃供應市場。
也有媒體援引申萬宏源的研究報告稱,食鹽的質量保證依賴於國家信用的背書,消費者對食鹽品牌的認知度很低。放開後,品牌營銷的作用將大大增強。廣發證券的報告也指出,受此影響,高端鹽品牌將快速發展,利潤將重新分配。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到,將采取四項措施確保食鹽市場和價格穩定,包括保障市場供應、建立和完善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價格穩定和加強市場監管。發改委提到,將加強食鹽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哄擡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市場人士預測,放開價格後,由於各方搶占市場,食鹽價格可能會下降。但目前食鹽價格低廉,鹽是必需品,這就決定了消費者對其價格非常敏感。價格放開、引入競爭後,更多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的特種鹽品種將出現在超市貨架上,市場的優勝劣汰也將倒逼鹽企轉型升級,鹽業兼並重組開始。
中國鹽業改革的歷程
1996年5月
國務院發布《食鹽專營辦法》,明確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制度;食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管理。在特定的歷史階段,食鹽專營制度對消除我國碘缺乏的危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001到2008
隨著市場經濟的推進,不同部委提出了五個鹽改方案,但未能形成最終草案。
2009年3月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快鹽業體制改革。
四月2014
國家發改委廢止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由中央下放到地方,但仍由地方鹽業公司壟斷,實行政府定價機制。
2065438+2006年5月
國務院發布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從2017 1起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同時提出完善食鹽專業監管體系,采取多種措施保障食鹽安全。該計劃並沒有取消食鹽專營。壹方面,完善了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批準設立新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另壹方面,完善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審批新的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合並,其他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