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免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債務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的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壹)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資者對投資於本機構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
(七)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機構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收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二。收入減免
(a)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項目的收入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的采集);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三)中藥材種植(不含殺蟲、殺菌植物種植);
(四)樹木的培育和種植;
(五)畜禽飼養(不包括野雞、孔雀等鳥類及其他珍禽的飼養);
(6)林產品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和其他飲料作物采集);
(七)灌溉(含農業灌溉系統運行管理,不含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農產品初加工、獸醫(不含動物檢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遠洋漁業。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葉(不含茶葉、可可、咖啡的精加工)及其他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不含提取、制造香料的活動);
(2)海水養殖和內陸水產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項目的企業,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中的承包經營、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港口、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具體條件和項目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5)其他收入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的利息收入;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
第三,降低稅率
小型和低利潤企業的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二)國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需要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規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或者通過五年以上獨家許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不含人文社會科學),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和產品(服務),企業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中國企業發生的R&D費用總額不低於R&D費用總額的60%。企業註冊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 .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和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指南》(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國科院[2008]172號)
(3)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優惠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
四個,外加扣分
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安置殘疾人工資附加扣除,是指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再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支付給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工資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動詞 (verb的縮寫)風險資本信貸
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
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持有股權滿2年當年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經營範圍符合《辦法》規定,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創業投資企業。2005年6月165438+10月15日在《辦法》頒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以保留原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
(二)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手續,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總資產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資金應占其銷售額的5%以上(含5%),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收入和銷售收入合計應占其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財稅[2007]第365438號+0)
不及物動詞收入扣除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和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的稅率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在產品和材料生產中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七。課稅扣除
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進行稅收抵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等專用設備的,可將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在五年內轉讓或出租上述專用設備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條)
八。加速折舊
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可以通過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X.特價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因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特別優惠政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XI。特殊行業的稅收優惠
(1)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後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新設立的中國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員工培訓費,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入的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
(八)投資80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者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超過15的,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2008年6月1日至2010日末,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和封裝企業的投資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直接投入其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和封裝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回投資的,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境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將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在西部地區設立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制造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稅率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滿5年撤回投資的,應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2)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65438號+0)
十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壹)優惠稅率過渡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當時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根據國務院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將在新個稅法實施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2008年執行18%的稅率,2009年執行20%的稅率,2010年執行22%的稅率,2010年執行24%的稅率。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從2008年起執行25%的稅率。
(摘自國發[2007]39號)
(2)定期優惠減免的過渡性政策。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原享受“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享受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措施和年限,直至新個稅法實施後期滿。但是,如果他們因為沒有盈利而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優惠期將從2008年開始計算。
(摘自國發[2007]39號)
(3)特定地區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1,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202號)規定的西部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摘自國發[2007]39號)
對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至2010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6 54 38+0]202號)
對在西部地區新設立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內資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6 54 38+0]202號)
2.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6月5438+10月1以後完成註冊登記的需要國家扶持的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發[200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