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付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並行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產品銷售的會計處理方法:
在核算銷售商品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的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滿足五個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及時確認收入,結轉相關銷售費用。
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提供確鑿證據。壹般情況下,采用收款承兌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完成收款手續時確認收入;以交付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在開具發票賬單並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貨款交付銷售是指買方根據企業開具的發票支付貨款並取得提單的銷售方式。
這樣,買方支付貨款,取得提單。企業未交付貨物,但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貨物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買方。通常情況下,應在開具發票並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確定的銷售收入金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根據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營業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也可以在月末結轉本月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
擴展數據:
以物抵債的範圍:
第九條銀行只有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後仍不能以貨幣形式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才能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物清償債務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清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債務人所有的或者債務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財產。
第十壹條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清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處理的除外:
(壹)基於抵債財產的各種未繳納的稅費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的價值;
(二)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3)該房產在我行之前已被抵押或質押給第三方;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六)其他長期不能實現或者難以實現的財產。
集體土地使用權壹般不單獨用於抵償銀行債務;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用於清償債務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壹並用於清償債務。
百度百科-以物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