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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1,行政強制檢查

行政強制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相關事實進行單方強制了解的行政行為。它包括:

(1)檢查對象。這種檢查範圍很廣。如航空、鐵路部門對旅客行李的檢查,海關對貨物出關的檢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個人賬目的檢查等。

(2)對人體的檢查。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相對人進行身體檢查。

(3)個人搜索。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海關有權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

(四)場所檢查。如公安消防部門對相關單位安全通道的檢查。

2、行政查封、扣押和凍結

(1)封存。是指行政主體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為處理相對人的財產而對其進行核實、查封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封存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2)癲癇發作。指行政主體對違禁品的強制留置權。比如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扣押投機者的財產。

(3)冷凍。指行政主體凍結相對人的存款和賬號。例如,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多頭機關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案件時,為防止違法單位轉移資金,可以通知銀行凍結其違法資金不超過兩個月,到期解凍。”

3、強制留置和盤問

留置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相對人帶至壹定場所,並在壹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詢問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詢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將人帶到公安機關訊問:(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涉嫌犯罪的;(三)有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被訊問人從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制作訊問筆錄。

4.強制傳喚和訊問

傳喚是指行政主體強制通知相對人到達某壹公務場所的強制措施。訊問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進行強行訊問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有權書面傳喚、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傳喚證);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5.強制約束

強制約束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違法或不規範行為的強制禁止和限制。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對處於醉酒狀態,對自己或者他人的安全有危險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將其約束至酒醒。

6、強行帶走

強制拆除是指行政主體對現場處於危險中的人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參加人越過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禁止進入的區域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

7.強制履行

強制履行是指行政主體強制相對人履行壹定義務的行政措施。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的,義務兵拒絕或者逃避入伍的,預備役人員拒絕或者逃避軍事訓練的。經教育不改的,基層人民政府應當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8.強制戒毒

強制戒毒是指特定行政主體在壹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手段對吸毒人員強制進行戒毒治療、心理治療、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強制戒毒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需要送強制戒毒的人員;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

9、隔離治療

隔離治療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強制傳染病患者與其他人接觸並進行治療的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和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進行隔離治療。

10,住房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特定行政主體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檢查治療性病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教育辦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未被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收容教育。

11,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是指特定行政主體為強制流浪乞討人員返回原籍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根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規定,民政、公安部門收容遣送下列人員:(1)居住在農村、流入城市乞討的;(二)城市居民中的流浪乞討人員;(3)其他露宿街頭的人。

12,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指勞動教養機關對已經觸犯法律但出於犯罪目的處罰不夠,繼續留在社會上會造成壹定危害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教育改造措施。1956+10月中國中央政府通過了這壹措施。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制定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經NPC常務會審議通過。隨著形勢的發展,勞動教養辦法發生了變化,在執行中遇到了壹些實際問題。為了更好地落實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國務院在1979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在1980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統壹為勞動教養的通知》。65438-0982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制定發布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根據試行辦法,勞動教養適用於六類人:(1)犯罪情節輕微,不足刑事處罰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分子;(二)組成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4)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五)有工作,長期拒絕工作,破壞勞動紀律,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制止的;(6)教唆他人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需要勞動教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危害程度確定為1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