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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員簽名的先決條件

法律分析:出納簽字有三個條件:1,出納權限。2.憑證不入賬。3.設置現金總賬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