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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和回購證券業務的會計處理

出售回購證券

1.本科目核算在國家規定的場所通過證券回購業務賣出證券所取得的款項。

二、賣出回購證券的會計處理:

(壹)通過證券交易所賣出證券時,按照交易日的應收金額,借記證券清算款和其他費用,貸記本科目;資金交收日,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結算備付金”科目,貸記“證券結算”科目。融資期間,融資利息費用應按日計提,借記“賣出回購證券”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購該批證券時,借記本科目,按應計未付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證券結算賬戶;資金交收日,根據實際支付金額,借記證券結算賬戶,貸記清算備付金賬戶。

(2)通過銀行間市場賣出回購證券的,按照賣出證券的實收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本賬戶;融資期間,融資利息費用應按日計提,借記“賣出回購證券”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購這批證券時,借記本科目,按應計未付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證券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賣出尚未回購的證券。

賣出和回購證券支出。本科目核算賣出和回購證券的支出。

二。賣出和回購證券費用的會計原則:

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在證券持有期間采用直線法逐日計提,並按應計金額入賬。

三。賣出和回購證券費用的會計處理:

在融資期間因賣出回購證券而每日發生的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賣出和回購的證券種類設置,並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當期收入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