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是睢縣某學校會計。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盛某利用其在學校財務管理上的職務便利和漏洞,挪用公款1600余萬元至其個人賬戶,並通過網絡支付或在網絡直播平臺充值。其中僅在某網絡直播平臺就充值了近13萬元。上述款物均被盛某揮霍,導致全部公款無法收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明知其有能力無償還款,采取虛假支付憑證、虛假漲薪等手段,挪用或侵吞公款16萬余元,用於網絡公司直播平臺充值消費、網絡賭博、購買彩票及日常消費,使挪用的公款無法追回,數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