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備抵法下,企業應在每個期末對壞賬損失進行估計,並設置“壞賬準備”賬戶。備抵法是指按期(至少在每年年末)估計壞賬損失,提取壞賬準備,轉換為當期費用;
2.壞賬實際發生時,直接核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核銷相應的應收賬款余額。企業應設置“壞賬準備”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預測各種應收賬款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不能確定收回的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
3.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作清單,具體列明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提取方式、賬齡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或者類似機構批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方面備案,並置備於公司所在地,供投資者查閱。壞賬準備提取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如需變更,經批準後仍應按上述程序報送相關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企業過去的經驗、債務人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進行合理估計。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該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債務單位註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短缺、嚴重自然災害等),導致企業停產,短期內無力償還債務,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下列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本年發生的應收賬款。
(2)計劃重組應收賬款。
(3)應收關聯方款項。
(4)其他逾期但無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應將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的預付款項不符合預付款項的性質,或因供應商破產或撤銷而無望收到所購商品,應將原計入預付款項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於有確鑿證據表明債務單位已被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按照企業管理權限,經股東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核銷已提取的壞賬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