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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收到投資人的投資款後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分析如下:

壹、公司收到投資款的會計處理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但原理是壹樣的,即借記資產,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只是用什麽資產,什麽時候可以計入實收資本等等。,而且會有壹些差異。壹般來說,當壹個公司收到他人的投資時,根據情況作會計分錄:

1,最簡單的情況是公司收到現金投資後,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後,可以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實收資本

2.投資超過認繳註冊資本的,超出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實收資本

貸款:資本公積

3.在投資方驗資前,該金額應計入其他應付款,驗資後轉為實收資本:

1)公司收到款項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應付款-XX投資人

2)本公司驗資後,將原計入其他應付款的金額轉入實收資本:

借:其他應付款-XX投資人

貸款:實收資本

擴展數據

股東投入的商品,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壹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實收資本

股東以實物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形式出資。)或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2006年新《公司法》修訂後,取消了按公司經營內容區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54.38+萬元降至50萬元至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來的654.38+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種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用授權資本制,但允許兩家公司的資本分期繳納,不必壹次性全部繳納。僅要求所有股東的初始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在出資比例結構上,壹方面將工業產權擴展至全部知識產權,另壹方面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僅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重要的是,從根本上改變了股東出資的立法模式,將原來機械的、固化的全面列舉式規定,換成了靈活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

借:長期股權投資50萬。

貸款:實收資本5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1)以現金購買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為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已支付的稅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實際支付的價格包括已宣布但尚未收到的現金股利。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現金股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根據已宣布但尚未收到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根據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2)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者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