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制度第十七條:
銀行賬戶印章的使用實行專人負責制度,即財務印章由出納保管,法定代表人和會計印章由會計保管,不準壹人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臨時出差,應當委托他人保管。
延期材料的印章保管各種印章(包括部門印章、公司印章、財務印章、合同印章等。)必須妥善保管,並做到以下幾點:
1.所有印章必須由指定的專職人員保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委托他人保管。
2.印章的存放必須安全可靠,所有印章都要放在堅固的上鎖的櫃子裏,以免發生意外。
3.保管員要經常清洗自己保管的印章,保持清潔。
4.如印章損壞,應及時向主管匯報,並申請報廢重制。
印章的使用僅限於辦公室內,不得私自自動使用印章,不得擅自將印章取出。如需將印章帶出,須經部門經理或主管領導批準,並填寫印章領用單,註明印章用途和歸還時間,對印章的使用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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