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能
(壹)按照國家、省市關於土地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土地儲備工作。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擬定土地儲備收購和供應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供應)計劃,開展土地儲備資源的調查、統計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國有存量土地及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進行收購儲備。
(四)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對已收購儲備的土地按照規劃和出讓要求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和臨時利用。
(五)根據市政府決定,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市本級土地儲備(供應)的融資工作。
(六)負責土地收購整理的成本核算及擬供應土地價格的評估測算。
(七)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中心城區土地儲備的調控及對其他區市縣土地儲備工作的業務指導。
(九)根據市政府決定,承擔全市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區域的土地儲備工作。
(十)負責協調組織全市土地儲備供應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壹)負責組織擬訂動拆遷安置房建設計劃和協調管理。
(十二)負責收集、整理土地儲備信息資料,為土地儲備、供應及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十三)根據市政府規定,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承擔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賦予的相關職責。
(十四)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