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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學會計的,有壹次我去應聘,面試時就問我談談妳對會計的認識,有誰能幫我解答壹下,謝謝了!

財務會計有兩方面的延伸:壹是以企業財務報告為基礎的、以滿足證券監管等部門需要為目的的延伸;壹是與稅收法律關系方面相適應的延伸——稅務會計。筆者認為,稅務會計在壹些方面已經具備了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類似的學科特征,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延伸明顯不同。在此,本文就稅務會計的有關問題作以下評述。

壹、稅收制度是國家參與財富分配的產物。人們在提到稅收法律關系時,常常強調其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如果用動態的眼光來看,這三種基本特性都是存在壹定相關範圍的。首先,如果經濟生活的環境發生很大變化,即使在政局穩定的情況下,固定性也是有限的。其次,無償性也是較片面的。嚴格來說,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應是“直接無償”而並非“絕對無償”。政府在向納稅人征稅的阿時,承諾了向納稅人提供安全的保護、博弈的規則等。最後,如果政府的政令不能通暢或無力控制局面,它將失去納稅人的信任,其稅法的嚴肅性和稅收關系的強制性也同樣會大打折扣。

由此不難看出,政府實質上象投資者、債權人壹樣,也是對企業的凈資產和創造的現金流量擁有要求權的主體,企業允許政府參與財富的分配以換取政府提供的公***物品,稅收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仍然是壹種交換關系,而並非超脫於經濟關系之外的壹種強制力量,僅僅是為了避免過高的成本,這種關系才形成了種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可能在壹定程度上掩蓋了其本質特征。

二、稅務會計姓稅收權利義務關系的街廿手段。稅收權利義務關系導致了稅法和有關會計規範之間的差異。稅務會計是對這兩種不同基礎上產生的會計信息的調整手段。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承諾的效率與收益需要借助信息來反映,稅務會計正是其憑借的手段。例如,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就是國家參與企業財富分配方式和手段的重大變動。如果企業中存在健全的稅務會計體系和詳盡的稅務會計資料,就可以相當準確地反映出稅制改革前後的企業實際稅負變動情況,也可以大體估計出在壹定成本基礎上,企業獲得的公***物品和服務的成本變化情況。

三、稅務會計是稅制完善的動力。稅務會計是在將依照會計準則計算出來的會計收益調整為稅法規定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會計方法。有經驗的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盡量使自已的實際稅負最小化。而政府則要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基礎上,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這樣,納稅人與政府稅務機關重復博弈的結果,無疑是稅法和稅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這種環境下形成的稅收征管制度,對經濟環境的變化當然具備靈敏的反應能力。稅務會計就是達到這種動態均衡的必要條件。根據成本效益原則,理性地選擇自留在納稅活動中的行為。稅務會計在這壹過程中的作用,已經體現出它作為會計學壹個獨立分支的學科的基本特征。

四、稅務會計是監督和改進政府工作的工具。稅收法律關系的交易性本質,決定了納稅人作為某些公***物品和服務的買方所擁有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說,納稅人所關註的不僅僅是稅制是否有效率,而是政府在為納稅人創造壹個安全、穩定、有活力的環境方面是否有效率。如果沒有稅務會計,企業將無法有效地掌握自己這方面的支出,這樣的交易顯然不可能是公平公證的。在沒有稅務會計的國家契約中,也必然缺少監督政府的有關手段,至少是缺乏這些監督手段所必禱的信息,而稅務會計恰恰能準確地加工和提供這些信息。

五、提供政策運用的空間。納稅企業建立健全稅務,會計核算制度,有利於為建立企業準則體系及其他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實施解除後顧之憂。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註重增強市場主體的活力,應該盡可能減少對企業的束縛和管制。發展稅務會計,等於給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制定工作同時松綁,有助於使規範經濟生活的立法活動進人快車道,用更客觀、間接的調控手段取代對企業經營的直接幹預。由此可見,從需求角度分析,稅務會計已經具備了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在許多方面也已經具有了作為會計學分支的學科特征。

六、稅務會計的供給分析。稅務會計成為壹門獨立學科,不僅僅體現在需求的必要性方面,而且體現在供給的可能性方面。

首先,稅務會計只需對現有會計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門培訓,而不必再增加新的崗位和人員,況且目前企業都已經有固定的辦稅人員,因此開展稅務會計工作,給企業增加的成本並不顯著。

其次,稅務會計具體工作是與財務會計緊密結合在壹起的,運用的仍然是財務會計的基本方法,會計核算仍然要遵循會計準則。稅務會計只是因納稅目的而發生調整的產物,它與財務會計的主要不同在於提供信息服務的目的不同,因此,稅務會計工作並非是另起爐竈,而是與財務會計壹脈相承的。

最後,稅務會計除了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壹些備查薄之外,壹般無需另設賬薄,稅務會計的大部分工作都是通過財務會計憑證和賬薄完成的,其最終工作成果也體現在會計報表中,僅提供專門資料供管理當局使用或供稅務機關審核。

盡管稅務會計長期以來被看作財務會計的延伸,但事實上,稅務會計在許多方面已經具備了成為與財務會計並列的會計學分支的學科特征,即從需求方面來看,稅務會計已經具備了獨立成科的必要性。引入國家契約理論、圍繞稅收法律關系展開分析,這些特征體現得尤其明顯。

從供給方面分析,開展專門的稅務會計工作,並不產生高昂的成本,相反,給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均會帶來可觀的收益。

稅務會計要素受稅法和會計兩方面的影響,作為壹個單獨的會計學科,它也應該有自己的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是對稅務會計對象的進壹步分類,其分類既要服從於稅務會計目標,又受稅務會計環境的影響。稅務會計環境決定納稅會計主體的具體涉稅事項和特點,按涉稅事項的特點和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進行的分類,即形成稅務會計要素(同時也是稅務會計報表要素)。</p>

<P><STRONG> 壹、計稅依據</STRONG></p>

<P> 計稅依據指稅法中規定的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在稅收理論中稱為稅基。納稅人的各種應繳稅款是根據各稅的計稅依據與其稅率相乘來計算的。稅種不同其計稅依據也不同,有收入額、銷售額(量)、增值額(率)、所得額等。</p>

<P><STRONG> 二、應稅收入</STRONG></p>

<P> 應稅收入是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應稅行為所取得的收入,即稅法所認定的收入,也可稱為法定收入。應稅收入與財務會計收入(簡稱“會計收入”)有密切聯系,但不壹定等同。</p>

<P> 確認應稅收入應根據兩點:①與應稅行為相聯系,即發生應稅行為才能產生應稅收入。換言之,如果納稅人發生非應稅行為或免稅行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應稅收入,而只是會計收入。②與某壹具體稅種相關。納稅人取得壹項收入,如果是應稅收入,必然與某壹具體稅種相關,即是某壹特定稅種的應稅收入。</p>

<P> 對應稅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壹般也是按財務會計原則和標準進行。但在具體掌握上,稅法又有例外,如對權責發生制的修正,稅法對某些應稅行為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應稅收入。</p>

<P><STRONG> 三、扣除費用</STRONG></p>

<P> 扣除費用是企業因發生應稅收入而必須支付的相關成本、費用,即稅法所認可的允許在計稅時扣除項目的金額,因此亦稱法定扣除項目金額。</p>

<P> 屬於扣除項目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是在財務會計確認、記錄的基礎上,分不同情況予以確認:①按其與應稅收入的發生是否為因果關系,如為因果關系,可按比例扣除;②在受益期內,按稅法允許的會計方法進行折舊、攤銷;③對特定項目,不論財務會計按什麽會計原則,均不得超過扣除標準。如財務會計中的投資成本,在所得稅中應是計稅成本。</p>

<P> 由此可見,財務會計確認、記錄的費用、支出與法定扣除項目金額雖然有密切關系,但兩者並不完全等同。</p>

<P><STRONG> 四、應稅所得</STRONG></p>

<P> 財務會計學與稅務會計學中“所得”的含義有所不同。財務會計中的“所得”就是賬面利潤或會計利潤;稅務會計中的“所得”即指應稅所得,或稱應納稅所得額,它是應稅收入與法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差。</p>

<P> 在稅務會計的實務操作中,企業是在財務會計提供的賬面利潤的基礎上,按現行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差異及其選定的所得稅會計方法,確認應稅所得,進而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應稅所得”是負數,則為“應稅虧損”;如果財務會計提供的賬面利潤是負數,即為賬面虧損。在賬面虧損基礎上,按現行稅法進行調整,如果調整後仍是負數,即為應稅虧損。對所得稅應稅虧損,可按稅法的規定在五年內進行稅前彌補。但若企業有意虛列虧損,則視同偷稅行為。</p>

<P><STRONG> 五、應納稅額</STRONG></p>

<P> 應納稅額亦稱應繳稅款。它是計稅依據與其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之乘積。應納稅額是稅務會計特有的壹個會計要素。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計稅依據、稅率、單位稅額和減免稅規定。</p>

<P> 計稅依據體現征稅的廣度,每個稅種都要明確規定其計稅依據,除附加稅外,各個稅種均有獨立的計稅依據;稅率體現征稅的深度,各個稅種壹般都有其特定的稅率;減免稅如果是對稅基的減免,則體現在計稅依據中,如果是對應納稅額的減免,則是壹個單獨的因素。此外,退免稅、退補稅、滯納金、罰款、罰金也可以作為稅務會計的壹項會計要素,但不是主要會計要素。</p>

<P> 六、稅務會計要素的平衡關系</p>

<P> 在我國財務會計的六項會計要素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構成資產負債表,稱為資產負債表要素;收入、費用和利潤構成利潤表,稱為利潤表要素。由此構成財務會計的兩個基本平衡公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收入-費用=利潤。</p>

<P> 稅務會計要素是稅制構成要素在納稅人會計核算中的基本體現,它們之間也有兩個會計等式: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前者適用於所有的稅種,後者僅適用於所得稅,由此可見稅務會計要素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