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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檢查的職責

(壹)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置和匯編會計資料和其他與進口有關的資料;

(二)依法保存會計資料、報關單證和其他進出口資料;

(三)被審核方應配合海關檢查,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被稽查人應當接受海關檢查,如實向海關反映情況,提供帳冊、單據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或者隱瞞;

(五)海關稽查人員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賬冊、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或者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進行核查時,應當有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在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檢查賬冊、開啟貨物存放場所、移動貨物或者開拆貨物。(壹)公正執法、保護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的義務;

(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檢查的義務;

1.壹般情況下,海關應當在實施檢查的三天前書面通知被檢查人。在特殊情況下,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查驗;

2、海關稽查時,稽查隊應由不少於兩人組成;

3.檢查人員開始檢查時,應向被檢查方出示檢查證,以表明身份。

(三)回避公務的義務;

海關稽查人員與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稽查任務。

(四)及時將審計結果告知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1.海關檢查組起草的檢查報告在報送海關前,應當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實際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小組應當向海關提交查驗報告。

2.海關收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計結論,並送達被審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