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通過查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法律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六)項的規定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督者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擴展數據:
監事的任免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式與董事相同。但是,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許多國家都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者公司工會組織選舉產生。
2.監事任期:監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應在其成員中選舉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通常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應當解釋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職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3.監事的辭職和罷免: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辭職和罷免的原因和方式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辭職;我請求辭職;被原機關辭退的;因不合格等原因被辭退。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更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本章程第五章關於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